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fā)揚,人們愈發(fā)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篇一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簽發(fā)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三條 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后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時,收回保險單,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xiàn)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七十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九、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患重大疾病。
發(fā)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fā)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八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及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重大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八條 本條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p>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腦神經??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tài)。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癥。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嚴重燒傷: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九、暴發(fā)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門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三十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
1.視力的測定,依據(jù)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4.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一百八十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篇二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fā)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yǎng)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yǎng)老金:
1.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一次性給付養(yǎng)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yǎng)老金直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yǎng)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xù)領取,直至領滿xx年止。
以上養(yǎng)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yǎng)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yǎng)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xù)有效。但若被保險人于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不再負身故保險責任,僅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fā)生于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篇三
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本人為號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的保險金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現(xiàn)將該合同的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 。本人在此以前或將來的申請均為無效。若有經濟糾紛由我本人承擔,全部責任與保險公司無關。
轉讓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受讓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篇四
勞動合同的初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結果。勞動合同的續(xù)簽同樣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一致意見。如果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一拍兩散了,有沒有什么分手費呢?
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制度。
與商業(yè)合同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在法律地位方面雖然是平等的,但在經濟地位方面是有強弱差異的。因此,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對勞動者給予經濟方面的一定補償或資助還是有必要的。
這一法律規(guī)定在各類企業(yè)中全面推行是第一次,但在過去的企業(yè)用工制度歷史中也是有著淵源的。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國營企業(y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guī)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xx〕280號)中有“生活補助費”的相關規(guī)定:“《國營企業(y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guī)定》(國發(fā)〔1986〕77號)(以下簡稱《規(guī)定》)廢止后,。。。,地方沒有規(guī)定的,以《規(guī)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guī)定》廢止前企業(yè)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后與企業(yè)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fā)勞動者至《規(guī)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guī)定》廢止后企業(yè)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
費?!边@一規(guī)定,僅適用于20xx年10月以前就業(yè)的國有企業(yè)員工。也就是說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期間初簽合同的勞動者并無權利取得生活補助費或經濟補償金。
合同期滿未續(xù)約的,企業(y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一義務是法定義務,是合同約定之外的法定義務。實施之初,有部分企業(yè)有諸多不解。而從勞動者的利益保護角度而言,這一法律規(guī)定也有其現(xiàn)實的必要性。其一,未續(xù)約的勞動者中有相當比例的人即面臨失業(yè)之窘境,維系其本人及家庭的生活需要有一定的經濟支持;其二,中國傳統(tǒng)歷史中的流亡、破敗之富貴之家亦有散發(fā)資財予以傭工的道德習慣,而或興或衰的企業(yè)可以不費一文地將勞動者掃地出門的現(xiàn)代倫理缺乏廣泛的民眾基礎;其三,現(xiàn)實的失業(yè)保險制度下的勞動者保障水平很低。無論勞動者與企業(yè)繳納的失業(yè)保險費的高低,無論失業(yè)保險基金是否富余,立法及實踐中將失業(yè)保險金的標準嚴格地限定在最低工資標準之下,按目前的'支付水平,僅為每月幾百元而已。
法律就是法律。依法生效的法律必須得到遵守。關于合同期滿未續(xù)約的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guī)定分述如下: 適用情形。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四十六條的相關規(guī)定,而未續(xù)約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適用于以下情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除外)。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補充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起算時間: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起算時間為20xx年1月1日。
支付標準(年限折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支付標準(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另工資高于社會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受限即:年限折算不超過十二個月,工資標準不超過社會平均工資三倍。
對于企業(yè)來說,該項經濟補償金增加了企業(yè)的用工成本,是合法用工情況下的用工成本。在未來的立法可以考慮:支持企業(yè)將該項經濟補償金按年預提相應的準備金,并給予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方面的減免。從而適當?shù)亟档推髽I(yè)的負擔,增加企業(yè)用工的積極性。
勞動法律 的 合同正常到期 企業(yè)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睆摹秳趧雍贤ā返谒氖臈l和第四十六條可以看出,合同正常到期,滿足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條件,用人單位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具體地說,首先勞動合同終止后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特殊情況。在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續(xù)訂合同,并且續(xù)訂合同的條件是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但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這種情況不需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為是勞動者本人不愿意續(xù)訂合同。
除上述特殊情形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外,其他的情況應該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1)用人單位用意續(xù)訂合同,但是續(xù)訂的合同條件比原來的條件差,或是更不利勞動者,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不同意訂立合同,勞動者同意訂立的;(3)雙方都不同意訂立合同的。這三種情況中,用人單位主觀上并沒有續(xù)訂合同之意,最終造成勞動者不能續(xù)訂勞動合同,因此應給予經濟補償金。
所以,只要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時用人單位并沒有主觀意愿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近有網(wǎng)友咨詢到在07年11月28日與公司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 合同到20xx年11月27日到期,公司通知不續(xù)簽,公司只承認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公司的這一做法是錯誤的。
依據(jù)勞動部309號文件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可以不給經濟補償金,但沒有硬性規(guī)定不給,同時在勞動部勞部社發(fā)[20xx]12號文件的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該規(guī)定正與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因此公司只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是錯誤的,應當從員工進公司的那一天開始計算經濟補償金到合同終止時為止,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計算基數(shù)應當是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與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未簽訂勞動合同,你主動辭職,不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若單位存在未給你繳納社會保險的違法行為,你仍然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建議你要求支付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即20xx年2月至今的雙倍工資。
【找法網(wǎng) 勞動合同補償】案例介紹:
李某于20xx年8月20日與單位簽訂了一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日為20xx年8月25日。 20xx年7月8日,單位發(fā)給李某一份征求意見單,意見單寫明:“您與單位簽訂的合同將于20xx年8月25日期滿,今特提前1.5個月征求您意見?,F(xiàn)單位不降低原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期滿后續(xù)訂勞動合同為三年。請您慎重考慮,期滿后需要續(xù)簽合同還是不再需要續(xù)簽合同,將個人意見記錄在個人意見欄內并簽名,不認可上述條件或逾期不交此單的視作本人拒簽勞動合同,20xx年8月25日期滿后,人事科將辦理終止合同手續(xù)。 ”李某收到此“征求意見單”后,在20xx年7月20日前按時遞交了征求意見單,并簽注“同意續(xù)簽合同一年”。 20xx年8月25日單位以李某不愿續(xù)訂合同為由,終止了李某勞動合同,并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事后李某向蘇州高新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認為單位因協(xié)商不一致終止勞動合同,請求單位支付李某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認為,單位愿意與李某續(xù)訂勞動合同,而且希望與其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單位并沒有降低原合同條件。李某認為,本人同意續(xù)簽合同,但只愿意再續(xù)簽一年。關于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應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員工并不一定要服從單位提出的期限,而應由單位服從員工的意見。仲裁庭經審理認為,單位與李某原合同為一年期,現(xiàn)為遵循《勞動合同法》提倡雙方建立長期勞動關系的精神,將勞動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應當視為單位提高了勞動合同條件;在此情況下,李某應當服從單位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單位也無需再與李某協(xié)商。單位與李某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法律規(guī)定,無需向李某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律師評析]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情形,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
一、勞動合同期限是否屬于勞動條件
二、延長勞動合同期限是否屬于提高勞動條件
勞動條件字面解釋為“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必需的物質設備條件,如有一定空間和陽光的廠房、通風和除塵裝置、安全和調溫設備以及衛(wèi)生設施等?!眲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似乎將勞動條件等同于勞動合同條件了。該會認為,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九項必備條款之一,是勞動合同的一項主要內容,既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又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發(fā)揮整體功能和顯示生命力的重要內部條件。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雙方普遍關心的一個基本問題,應當屬于勞動合同的條件之一。
同時,仲裁委員會也認為,遵循 《勞動合同法》提倡雙方建立長期勞動關系的精神,將勞動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應當視為公司提高了勞動合同條件。
用人單位提高了勞動條件,勞動者拒絕續(xù)簽勞動合同,故裁決勞動者敗訴,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 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作者:艾小川發(fā)布時間:20xx-07-13 09:45:21
【案情】
周某原系某公司職員,從事財務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xù)簽合同。因經濟補償?shù)膯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周某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裁定某公司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
【分歧】
對于經濟補償?shù)挠嬎隳晗薮嬖跔幾h,主要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經濟補償?shù)挠嬎隳晗逓槲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即實際工作的年限為經濟補償?shù)哪晗蕖?/p>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經濟補償?shù)挠嬎隳晗逓樗哪炅闳齻€月。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系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的,依照該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shù)?,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凑债敃r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其次,在本案中,當時的有關規(guī)定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的有關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查此兩部法律和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均不是經濟補償?shù)姆ǘl件,即勞動合同期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后,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guī)定,本案經濟補償計算的起算點為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3月31日終止,總計四年零三個月的期限,折合經濟補償金為四個半月的工資。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篇五
北大方正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茲退還貴公司上述保險合同,并申請終止該保險合同中所有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
請貴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相應金額予保險合同投保人。若另有其他附加金額也請一并退還。貴公司于收到投保人終止保險合同的書面申請之次日零時起,所負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投保人聲明:本保險合同并無任何轉讓、抵押的事實;本人未有破產和涉及與本保險合同的訴訟、仲裁事項。
注:
一、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勿在空白申請書上簽署。簽署前,請慎重核對所填寫的資料。
二、 簽名須本人親筆并與本公司存檔的投保單或經本公司認可的簽名相符。
三、 若投保人通訊地址已更改,請按新通訊地址正確填寫,否則原通訊地址將被視為無更改或無錯誤。
四、 請將保險合同和有效證件復印件連同此申請書一并遞交。
五、 銀行賬戶必須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有。
六、 現(xiàn)金直接給付適用于支付金額小于1000元(含)的退費。
七、 支付金額大于1000元的退費以現(xiàn)金支票形式支付,并且必須由投保人本人持身份證于3日內前往
銀行解款領取現(xiàn)金。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篇六
保險單位:
船舶名稱:
本公司根據(jù)被保險人( )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和本保險單載明的條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險人茲確認所填內容屬實并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包括除外責任部分)及保險條件的內容已經了解,同意從本保單正式簽發(fā)之日起保險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
制造廠家:
船舶種類
船舶用途
總噸位/馬力/客位:
載重噸:
船舶尺寸:(總長)
船質結構:
(型寬)
(型深)
船籍港:
保險價值:人民幣 ( )
保險金額:人民幣 ( )
航行區(qū)域:
保險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基本保費:
免賠額:
費 率: %
總保險費:人民幣 ( )
保險公司(簽章)
年 月 日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注冊從事沿海、內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儀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給養(yǎng)、淡水等財產和漁船不屬于本保險標的范圍。
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本保險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全損險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fā)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災、爆炸;
三、碰撞、觸碰;
四、擱淺、觸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
六、船舶失蹤。
第二條 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
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貨物發(fā)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險期限內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
屬于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非機動船舶不負碰撞、觸碰責任,但保險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帶時,可視為機動船舶。
二、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
本保險負責賠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guī)定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辦法應按《北京理算規(guī)則》辦理。
保險船舶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由本保險負責賠償。
但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三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除 外 責 任
第三條 保險船舶由于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
一、船舶不適航,船舶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tài)、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
二、船舶正常的維修、油漆,船體自然磨損、銹蝕、腐爛及機器本身發(fā)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錨、錨鏈、櫓及子船的單獨損失;
三、浪損、座淺;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產養(yǎng)殖及設施、捕撈設施、水下設施、橋的損失和費用;
六、因保險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以及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
七、戰(zhàn)爭、軍事行動、扣押、騷亂、罷工、哄搶和政府征用、沒收;
八、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保 險 期 限
第四條 除另有約定,保險期限最長為1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
保 險 金 額
第五條 船齡在3年(含)以內的船舶視為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重置價值確定,船齡在3年以上的船舶視為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重置價值是指市場新船購置價;實際價值是指船舶市場價或出險時的市場價。
索 賠 和 賠 償
第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及時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單證,如保險單、港監(jiān)簽證、航海(行)日志、輪機日志、海事報告、船舶法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籍證書、船舶營運證書、船員證書(副本)、運輸合同載貨記錄、事故責任調解書、裁決書、損失清單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七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船舶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
一、全損險
船舶全損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
二、一切險
1.全損:按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新船按實際發(fā)生的損失、費用賠償,但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該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舊船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或出險時的新船重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兩者以價高的為準:
部分損失的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或實際價值為限,兩者以低為準,但無論一次或多次累計的賠款等于保險金額的全數(shù)時(含免賠額),則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 保險船舶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與保險人商定后方可進行修理或支付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九條 保險船舶發(fā)生海損事故時,凡涉及船舶、貨物和運費方共同安全的,對施救、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的賠償,保險人只負責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運費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
第十條 船舶失蹤,本保險自船舶在合理時間內從被獲知最后消息的地點到達目的地時起6個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條 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
第十二條 保險船舶遭受全損或部分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xié)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 保險船舶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shù)模槐kU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后,保險人根據(jù)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同時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shù)臋嗬D讓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核,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賠償結案。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船舶發(fā)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2年內不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索賠的,不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各種有關索賠單證的,在達成結案協(xié)議時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賠款的,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保險費。除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保險合同在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船舶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船舶出售、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qū)域或保險船舶的船名、船東、管理人、經營人的改變或船舶改變技術狀況和用途,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并辦理批改手續(xù)后,保險合同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保險船舶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采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并須在到達第一港后48小時內向港航監(jiān)督部門、保險人報告,并對保險事故有舉證的義務及對舉證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當嚴格遵守港航監(jiān)督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航行規(guī)則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險船舶的管理、檢驗和修理,確保船舶的適航性。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或拒絕賠償。
其 他 事 項
第二十一條 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所發(fā)生的爭議,按( )項處理:(1)提交仲裁機構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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